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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京日报]人大教授朱景文等学者谈“和谐之美崇尚守法”
时间:2005.04.05

守法意识淡薄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

  余涌(中国社科院哲学所伦理学研究室主任、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):十年前,我国出台的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中就规定,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。十年后的今天,还是闹出了“苏丹红”事件。企业为什么有法不守?其根源何在?其实,不仅在食品安全法领域,在交通法、税法等领域也存在这一问题,可以说,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广泛存在于我们社会各领域,已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、法治社会的大障碍。

  朱景文(大发体育平台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):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”的目标,此前,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,这两个目标都要求实现法治,这样,公民的守法意识的提高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。

  李强(大发体育平台法学院博士研究生):守法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理解,所谓守法意识应该是人们尊重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的意识,这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,对法治社会、和谐社会的构建,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
            既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,也要培养守法意识

  朱景文:现实中,很多人对法律采取一种功利的态度,当法律能给他带来利益时,他就认可法律,要求按法律办事,法律要求他承担一定义务或者做出一定付出时,他就会躲避甚至违反法律。这种心态典型地反映在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方法:别人闯红灯,影响自己过路口时,义正词严地批评别人;等自己闯红灯违章时,就说自己有急事,“情况特殊”、要求“通融”。实际上公民的法律意识,既包括权利意识,也包括守法意识。实现完善的法治,既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,也要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。

            中国人缺乏守法意识的现实与历史根源

  余涌:造成人们法律意识、守法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。法律的权威经常受到挑战是原因之一。比如,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,以权代法、以权压法的情形并不少见;在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,人情也常常构成妨碍公正执法的因素;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,“以德代法”的事情也时有发生。以权代法、以情代法和以德代法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法律的权威,从而影响人们守法意识的培养和提高。

  李强:这一现象背后有更久远的历史文化根源。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,法律没有权威,国家的最高权威是皇帝,皇帝是制定法律的人,即所谓“生法”者,守法更多的是臣民的事。执行法律的官吏也可以徇私枉法,在这种情况下,普通百姓不可能对法律产生认同感,法律也就不可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。直到今天,人人守法,拒绝特权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也还是一个需要努力去实现的目标。

            不合理的法也要遵守吗

  朱景文:对于不合理的法律,公民是否有守法的义务?这是一个难题。在古希腊历史上有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,苏格拉底因为坚持自己的理论被判处死刑,当时他可以很容易地离开雅典,但他却没有那样做,因为他觉得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,最终他接受了死刑。苏格拉底的故事不一定真实,但反映了他对待法律的认真态度。一个和谐的社会,当然应该有一个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沟通机制,使每个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,从而为制定和修改法律奠定群众基础。但是只要法律没有修改,法律就必须得到遵守。这同样是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前提。

            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该从哪些方面入手

  余涌: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,有很多工作要做,例如:第一,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第二,要强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。第三,要强调守法是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素养。

  朱景文:守法意识的提高一方面要靠宣传教育,另一方面也要靠老百姓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切实体会。如果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,并且认识到遵守法律是自己去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,这样,人们就能够自愿地遵守法律,慢慢形成一种法律信仰,养成守法意识。

来源:《北京日报》http://theory.people.com.cn/GB/40551/3293156.html

(编辑:吴馥臻)

编辑:人大新闻网